告别普惠制梅新育年底前32国取消中国贸易“普惠制”待遇?这与世贸组织非歧视基本原则下的“最惠国待遇”是两回事,是单个国家或欧盟这样的区域经济组织给出的贸易优惠待遇,并非世贸组织框架下的措施,不可如同某些自媒体、乃至正规媒体那样混为一谈;这一调整迟早必定到来,而且对中国外贸影响微乎其微,更与美国对华贸易战无关,社会公众大可淡然处之,某些自媒体不必借机利用信息不对称贩卖焦虑。普惠制(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是1960年代发展中国家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成果,经过发展中国家持续多年集体抗争,1968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贸发会议)通过《建立普惠制决议》,发达国家在这项决议中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以便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进而带动其经济增长。1971年7月,当时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欧共体)率先实施普惠制,美国、日本等国相继跟进。到1980年代末,普惠制给惠国家达到28个:欧共体12国、日本、奥地利、新西兰、芬兰、挪威、瑞士、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亚、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民主德国、苏联和美国,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前后共计170多个,其中享受欧盟普惠制待遇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共计178个。我国从1979年开始享受澳大利亚、新西兰给予的普惠制待遇,1980年代陆续接受了欧共体、北欧5国、加拿大、日本给予的普惠制待遇,1990年代接受了波兰、俄罗斯、乌克兰等国给予的普惠制待遇。普惠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受惠国出口贸易的环境。2005年欧盟实施新普惠制前夕,欧盟纺织品和服装平均关税税率为9%,中国受惠纺织品能够享受比最惠国关税低20%的优惠,进入欧盟市场的中国受惠商品减税总额达90多亿美元。对于当时的中国出口而言,这项减税总额绝非小数,因为2002—2004年中国对欧盟出口总额依次为482亿美元、722亿美元、1072亿美元。然而,就个人而言,捐助是情分而非义务;就国际社会而言,富裕国家固然有救济贫穷国家的人道主义义务,但没有责任损害本国产业去扶持自己的经济竞争对手;正是基于这一原则,各给惠国都对普惠制方案施加了一系列限制条件和保护措施,主要限制条件包受惠国家和地区名单、受惠商品范围,规定受惠商品必须符合原产地标准;保护措施则主要是以下3类:1. 免责条款。受惠国商品进口量增加到对给惠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有权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2. 预定限额。预先规定受惠商品的进口限额,超过限额的进口征收最惠国税率。3. 竞争需要标准,又称“毕业条款”。来自受惠国的某种进口商品如果超过规定的某一额度,就要取消下年度该商品的关税优惠待遇,即所谓“产品毕业”。如果受惠国大多数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都显示出较强竞争力,则取消该受惠国全部商品的受惠资格,即所谓“国家毕业”。发展中国家比较优势越大的制成品,“毕业”的门槛越低。在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改革后的欧盟新普惠制方案中,受惠国任何一种产品在欧盟的市场份额如果超过15%,就将丧失普惠制待遇;发展中国家占有成本优势的纺织品服装行业门槛更低,只有12.5%。